內容提示:本次CIC大檢查主要針對MLC的相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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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CIC檢查問題清單解讀
香港明華船務有限公司 謝宇峰船長
具體如下:
為了幫助大家做好充分的迎檢準備,作者逐一梳理了CIC檢查問題清單中每個問題所涉及的公約條款、問卷解釋、注意事項和常見缺陷。
1. Is the seafarer given a SEA signed by both the seafarer and the shipowner or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shipowner?
1、海員是否得到由海員和船東或船東代表共同簽署的SEA?
相關公約條款:
標題二、就業條件 規則2.1 – 海員就業協議 目的:確保海員取得公平的就業協議。
1. 海員的就業條款和條件應在一項明確的法律上可執行的書面協議中加以規定或提及并應與守則中規定的標準一致。
2. 海員的就業協議應在確保海員有機會對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進行審閱和征求意見并在簽字前自由接受的前提下,取得海員的同意。
標準A2.1 – 海員就業協議
1. 各成員國應通過法律或條例要求懸掛其旗幟的船舶符合下述要求:
(a) 在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員應持有一份由海員和船東或船東的代表雙方簽署的海員就業協議(或者,如果他們不是雇員,契約性或類似協議的證明)為其提供本公約所要求的體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
(b) 簽署海員就業協議的海員在簽字前應有機會對協議進行審查和征詢意見,還要為海員提供其他必要的便利確保其在充分理解了其權利和義務后自由達成協議;
(c) 有關船東和海員應各持有一份經簽字的海員就業協議原件;
(d) 應采取措施確保包括船長在內的海員在船上可以容易地獲得關于其就業條件的明確信息,并且這些信息,包括一份海員就業協議的副本,還應能夠供主管當局的官員,包括船舶所掛靠港口的官員查驗;以及
(e) 應發給海員一份載有其船上就業記錄的文件。
問卷理解:
1.海員是否必須簽署海員就業協議(SEA):MLC2006 明確所有海員必須有由船東或船東代表簽署的海員就業協議(如果他們不是雇員,也需要契約性或類似協議的證明),并明確將船東作為協議下負責的一方,即使其他人如海員管理代理也可能有與就業相關的責任。一些國家已制定了標準的SEA表格,允許船東和任何其他雇主(如海員管理代理)共同簽署或作為保證人簽署。SEA(海員雇傭協議)必須由海員和船東或船東的代表簽署。除了相關國家法律明確特定人員(如船長)有代表船東簽署的權力外,任何非船東的簽署人出示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如體系文件)證明其被授權代表船東的文件。根據目前MLC 2006 ,關于SEA中電子簽名的可接受性是留給國際勞動組織公約通過國家法律和實踐(或船旗國承認適用于SEA的其他法律)來確定的一些普通合同法細節之一。沒有任何規定阻止使用電子SEA,但使用電子SEA不應以任何方式削弱A2.1標準下的義務,包括船東和相關海員各自擁有已簽署的海員就業協議的事實,也不應增加檢查員獲取這些文件的麻煩。
2.有關海員簽署的SEA是否要原件在船:MLC2006 第A2.1標準第1款(c)要求船東和相關海員各自擁有已簽署的海員就業協議的原件,但未規定這些原件需“隨船攜帶”。由于《A2.1標準》第1款(d)和第2款僅要求船上提供協議及任何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的副本,即除非相關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需要在船上保留原件。鑒于避免為證明海員擁有該原件時不必要的麻煩,建議海員最好原件在船以供檢查。
3.海事勞工公約規定就業協議的最長期限。 事實上,標準A2.1設想SEA(海員雇傭協議)為不定期合同。然而,SEA的期限和在船上連續服務的最長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第A2.4標準第2款中每服務一個月最低2.5日歷天帶薪年休假權利和第3款和第A2.5.1標準第2(b)款關于少于12個月期間內享有遣返權利的規定進行綜合理解,這些規定在原則上對船上或船舶連續服務的期限設定了限制,應為11個月。
船長在準備工作中特別關注以下內容:
1.提醒海員保存好海員就業協議原件,盡可能隨船攜帶;
2.建議將海員就業協議、工作休息時間表、工資賬單、工資支付記錄和投訴程序的副本等文件裝入同一個文件袋保存;
3.定期檢查,特別在海員換班后檢查文件是否齊全并及時更新。
檢查官檢查的信息來源
- 海員的SEA(或其他合同或類似安排的證據)和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以及SEA標準表格(英文)
- 相關文件,顯示海員是否持有其就業記錄的文件
常見缺陷示例
- 在船上工作的海員沒有SEA(或其他合同或類似安排的證據)
- 沒有系統或條款記錄海員的就業情況。
- 海員在完成工作后未獲得其在船上工作的記錄
-海員就業協議過期
-海員在船工作超過12個月
-海員有不一樣的雙份合同
-海員就業協議不是與MLC證書上的船東簽訂
- 海員未持有效的海員就業協議(SEA),或其協議包含違反海員權利的條款規則2.1, 第1段)
-海員就業協議未記錄起薪日期或未簽字
2,Is the seafarer able to access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ir employment conditions on board?
2、海員是否能夠獲得有關其在船上工作條件的信息?
相關公約條款:
規則2.1 – 海員就業協議2. 海員的就業協議應在確保海員有機會對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進行審閱和征求意見并在簽字前自由接受的前提下,取得海員的同意。
(d) 應采取措施確保包括船長在內的海員在船上可以容易地獲得關于其就業條件的明確信息,并且這些信息,包括一份海員就業協議的副本,還應能夠供主管當局的官員,包括船舶所掛靠港口的官員查驗;
標準A3.1 – 起居艙室和娛樂設施
1. 各成員國應通過法律和條例要求懸掛其旗幟的船舶:
(a) 滿足最低標準,以確保在船上工作和(或)生活的海員的任何居住艙室安全、體面并符合本標準的相關規定;以及(b) 經過檢查并確保起初并持續符合這些標準;
標準A3.2 – 食品和膳食服務
1. 各成員國應通過法律和條例或其他措施,為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供應給海員的食品和飲用水的數量和質量及適用于各餐的膳食標準規定最低標準,并應開展教育活動促進對該標準的認識和實施。
標準A4.1 – 船上和岸上醫療
1. 各成員國應確保采取措施向在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員提供健康保護和醫療,包括必需的牙科治療,這些措施應:
規則4.3 – 保護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目的:確保海員的船上工作環境有利于職業安全和健康1. 各成員國應確保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上的海員得到職業健康保護,并且在一個安全和衛生的環境下在船上生活、工作和培訓。
標準A5.1.3 – 海事勞工證書和海事勞工符合聲明
12.一份當前有效的海事勞工證書和海事勞工符合聲明,在非英語的情況輔以英譯文,應隨船攜帶,并將證書的一份副本張貼在船上海員能夠到達的顯著位置。如有要求,應根據國家法律和條例向海員、船旗國檢查員、港口國授權官員、以及船東和海員的代表提供一份副本。
標準A5.1.5 – 船上投訴程序
1. 在不妨礙國家法律或條例或集體協議可能規定更寬的范圍的情況下,海員可以使用船上程序提出關于任何被指稱為構成違反本公約要求(包括海員權利)之事項的投訴。
2. 各成員國應在其法律或條例中確保存在適當的船上投訴程序以滿足規則5.1.5的要求。此類程序應尋求在盡可能最低的層次解決投訴。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海員均有權直接向船長或在其認為必要時,向適當的外部當局投訴。
中國船級社 《DMLC PART II編寫指南 2013》
四、海員就業協議(規則2.1)3、 規定海員在簽署就業協議前可以充分了解協議內容,并有機會對協議進行審查和征詢意見。(標準2.1.1 b)
如:本船東采取措施保證海員在簽署《海員上船就業協議》前已對協議進行了審查并被征詢意見,確保其充分理解了其權利和義務后自愿達成協議。
問卷理解:
海員在哪里可以獲得船舶的船上投訴程序副本?根據MLC 2006 第5.1.5標準第4款規定,海員必須獲得適用于他們所在船舶的船上投訴程序副本,以及他們的海員雇傭協議(SEA)的副本
船上投訴程序:船舶必須設立船舶上的投訴程序,用于公平、有效和迅速處理聲稱違反《2006年勞工條約》要求(包括海員權利)的海員投訴(規則 5.1.5, 第1段)。必須為所有海員提供一份適用于該船舶的船上投訴程序的副本(標準A5.1.5, 第4條)。這份副本應使用船舶的工作語言。
船長在準備工作中特別關注以下內容
1.海員上船前能夠獲得其工作的船舶基本信息;
2.上船后能夠獲得船舶的勞工公約方面的相關信息;
3.持有一份有效的SEA,并且該協議中明確規定了他們的工作條件、工資、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等;
4.每月應能收到完整的工資支付記錄,包括收入的細節;
5.核實是否有詳細的工作和休息時間記錄,并且這些記錄是否符合《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規定的標準。確保海員能夠隨時查閱這些記錄,了解他們的工作安排和休息情況;
6.能夠查閱有關職業安全與健康的資料和指南,并且海員能夠獲得相關培訓和信息;
7.了解并能需要時獲得船上和港口的醫療服務;
8.船上的海員手冊或類似文件,確認其內容涵蓋了工作條件、行為規范、應急程序等,并且海員能夠隨時查閱;
9.了解如何提出投訴以及他們的權利保護措施。船上是否有明確的投訴程序,并且海員能夠輕松獲得相關信息和支持;
10.關于培訓和職業晉升機會的信息,海員能夠獲得相關的培訓資料和機會。
檢查官檢查的信息來源
- 私下面談,與海員確認在簽署SEA時,他們有機會查看和尋求建議,并在簽署之前自由接受協議
-私下面談,與海員確認他們在認為必要時知道如何獲取有關其就業的信息
-檢查船上的工作條件
常見缺陷示例
-海員無法獲取薪資信息
-海員沒有工作和休息時間記錄
-禁止海員下地,海員無法獲得港口的醫療服務
-健身房未按要求配設備
-生活區包括廚房和衛生設備標志缺乏已明顯地影響到海員健康
-船上現存伙食數量不足
-海員工作中未穿戴個人防護裝備
-海員在船投訴程序沒有發給海員
-船舶未張貼海事勞工證書、海事勞工符合聲明、MLC4.2和MLC2.5.2證書
-張貼的海事勞工證書、海事勞工符合聲明、MLC4.2和MLC2.5.2證書已過期
3,Are standard forms of seafarers’ employment agreements and parts of any applicable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s subject to port State control under Reg.5.2, available in English?
3、根據條例5.2,海員就業協議的標準格式和任何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的一部分是否受港口國的控制,是否有英文版本?
相關公約條款:
標準A1.4 – 招募和安置 5. 采用了本標準第2段所述之制度的成員國,應至少在其法律和條例或其他措施中:(c) 確保其領土內的海員招募和安置服務機構:(iii) 核實被其招募和安置的海員合格并持有該相關工作所必須的證書,并核實海員就業協議符合所適用的法律和條例和構成就業協議一部分的任何集體談判協議
標題二、就業條件 規則2.1 – 海員就業協議 目的:確保海員取得公平的就業協議
3. 在與成員國國家法律和慣例相符合的范圍內,海員的就業協議應被理解為包括了任何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
標準A2.1 – 海員就業協議 2. 如果集體談判協議構成海員就業協議的全部或一部分,該協議的一份副本應保留在船上。如果海員就業協議和任何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的語言不是英語,
以下內容還應用英語提供(僅從事國內航行的船舶除外):
(a) 一份協議的標準格式;和
(b) 根據規則5.2,集體談判協議中要受港口國檢查的部分
規則5.2 – 港口國的責任 目的:使各成員國能夠履行本公約關于在外國船舶上實施和執行公約標準方面進行國際合作的責任
問卷理解:
1.集體談判協議如何在SEA中體現:MLC 2006 第2.1條第3款規定:“在與成員國國家法律和慣例相符合的范圍內,海員的就業協議應被理解為包括了任何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SEA可以通過使用措辭表明SEA的當事方(船東和海員)打算將適用于海員的整個集體談判協議視為SEA的一部分,來納入集體談判協議(CBA)。相關SEA甚至可以是一個一頁的文件,包括具體的個人身份和其他就業信息,隨后包含一項聲明,指出雙方同意工作條件如在識別的集體談判協議中所述。這種類型的SEA附帶明確信息(MLC A2.1標準第1款(d)提到的),使每位海員了解其在適用CBA下的權利。
2. 海員就業協議的理解:MLC, 2006第二條第1款(g)將海員就業協議(SEA)定義為包括就業合同和協議條款。這是一個包容性的定義,涵蓋了各種法律體系、實踐和格式。具體包括就業協議和協議條款,但還可以根據國家法律或實踐的要求采用其他格式。MLC 2006第2.1條第1款簡單地描述SEA為“明確的法律上可執行的書面協議”,必須“符合規范中的標準”。在與國家法律和實踐兼容的范圍內,SEA被理解為(通過引用)包括任何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如《A2.1標準》第2款所規定。這意味著除了一些特定的要素如海員姓名等外,集體談判協議可以形成SEA的全部或部分。然而,無論SEA的具體形式如何,成員國都需要制定規定包括在SEA中的事項。這些事項的清單列在《A2.1標準》第4款(a)到(j)中。集體談判協議必須使用英文(僅限于參與國際航行的船只)(A2.1標準,第2段)。
船長在準備工作中特別關注以下內容
1.了解港口國檢查條款的內容;
2.檢查海員就業協議的標準格式和如有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海事勞工公約;
3.檢查海員就業協議的標準格式和如有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如果不是英文版本,是否另外有英文版本;
4. 海員就業協議的標準格式和如有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是否船員可以容易獲取。
檢查官檢查的信息來源
檢查海員就業協議的標準格式
檢查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
檢查DMLC第I部分 & DMLC第II部分
常見缺陷示例
- 持有的SEA不包含MLC 2006 A2.1標準第4(a)–(k)段中的所有事項
- 持有的SEA與船旗國國家要求不一致
- SEA包含違反海員權利的條款
- 標準形式的SEA不是英文
- 集體談判協議(CBA)構成海員就業協議(SEA)的一部分,而在船舶上未保留該協議
- 集體談判協議 沒有記錄在協議中
- 集體談判協議沒有英文版
-保存在船上的集體談判協議不是最新的
-海員集體協議沒有簽署和加蓋公章,不能證明其有效性
- SEA或集體談判協議中的規定與MLC 2006的要求不一致
4,Does the seafarers’ employment agreement include all the required elements specified in the MLC 2006 Standard?
4、海員就業協議是否包括MLC2006標準中規定的所有必要內容?
5,Do particulars included in the seafarers’ employment agreement comply with MLC, 2006 requirements?
5、海員就業協議中包含的細節是否符合MLC,2006的要求?
相關公約條款:
標準A2.1 – 海員就業協議
3. 本標準第1(e)款中所述的文件不得包括關于海員工作的質量和其工資的陳述。該文件的格式、將要記錄的細節和這些細節將被記錄的方式應由國家法律確定。
4. 成員國應通過法律和條例,具體規定受其國家法律約束的所有海員就業協議需要包括的事項。在所有情況下海員就業協議均應包括以下細節:
(a) 海員的全名、出生日期或年齡及出生地;
(b) 船東的名稱和地址;
(c) 訂立海員就業協議的地點及日期;
(d) 海員將擔任的職務;
(e) 海員的工資數額,或者如果適用,用于計算工資的公式;
(f) 帶薪年假的天數,或者如果適用,用于計算天數的公式;
(g) 協議的終止及其終止條件,包括:
(i) 如果協議沒有確定期限,各方有權終止協議的條件,以及所要求的預先通知期,船東的預先通知期不得短于海員的預先通知期;
(ii) 如果協議有確定期限,其確定的期滿日期;和
(iii) 如果協議是為一次航程而訂,其航行之目的港,以及到達目的港后海員應被解雇前所須經歷的時間;
(h) 將由船東提供給海員的健康津貼和社會保障保護津貼;
(i) 海員獲得遣返的權利;
(j) 提及集體談判協議,如適用;以及
(k) 國家法律所要求的其他細節。
問卷理解:
Q4問題為 SEA必須至少包含《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A2.1標準第4(a)–(k)段中列明的事項(A2.1標準,第4段)。Q5問題是前述項目必須符合MLC 2006的要求
這兩個問題主要檢查SEA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船長在準備工作中特別關注以下內容:
1. 工資金額和計算計算方式是否錯誤,同時對比CBA中的金額;
2.實際工作職務和SEA是否符合;
3.協議各個項目內容的填寫(最常見是起薪日漏填或填錯);
4. 船東信息錯誤,檢查船舶船東信息是否和就業協議表格中船東信息及最后蓋章的信息一致;
5.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對比實際作息記錄檢查;
6.合同時長是否符合要求,合同是否已失效;
7.合同中關于集體談判協議的描述;
8.檢查A2.1標準第4(a)–(k)中的每一項是否都體現在SEA中。
船長需要依項檢查每項內容是否正確,工資計算方式是否符合及簽字和蓋章正確。
檢查官檢查的信息來源
- SEA(或其他合同或類似安排的證據)和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以及海員個人持有的SEA
- 相關文件,顯示由于就業期間的時機問題,海員是否持有其就業記錄的文件
常見缺陷示例
- 持有的SEA不包含《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A2.1標準第4(a)–(k)段中的事項
- 持有的SEA與船旗國國家要求不一致
- 沒有系統或條款記錄海員的就業情況
- 海員在完成工作后未獲得其在船上工作的記錄
- 標準形式的SEA不是英文
- SEA包含違反海員權利的條款
- 海員就業協議中沒有包含船東的名址
-海員就業協議起薪日未填寫
6,Are wage or salary payments made to the seafarer at no greater than monthly intervals?
6、支付給海員的工資或薪金是否不超過每月一次?
7,Have seafarers been given a status of accounts and wages paid on at least a monthly basis?
7、海員是否已獲得至少按月支付的帳戶和工資?
相關公約條款:
標準A2.2 – 工資
1. 各成員國應要求按不超過一個月的間隔并根據任何適用的集體協議向在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員支付其應得的報酬。
2. 應給海員一個應得報酬和實付數額的月薪帳目,包括工資、額外報酬,以及在其報酬采用的貨幣或兌換率不同于曾經達成一致的貨幣或兌換率時所用的兌換率。
3. 各成員國應要求船東采取措施,例如本標準第4款中規定的措施,為海員提供一種將其收入的全部或部分轉給其家人或受贍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方式。
4. 確保海員能夠將其收入轉給其家人的措施包括:
(a) 如果其本人愿意,在海員訂立協議時或在協議期間使其能夠通過銀行轉帳或類似方式撥出其工資的一定比例定期匯給其家庭的一種機制;和
(b) 要求在適當時間將分付數額直接匯給海員指定的人員。
5. 本標準第3和4款下之服務的收費應在數額上合理,且除非另行規定,貨幣兌換率應根據國家法律或條例采用主要市場匯率或或官方公布的匯率,而不得對海員不利。
問卷理解:
海員必須按照其就業協議(SEA)中規定的間隔(最多每月一次)和全額支付其工資(規則第2.2條,第1段;A2.2標準,第1段)。海員每月有權獲得一份賬單,顯示其月工資及任何授權扣除項,如津貼(A2.2標準,第2、3和4段)。
船長在準備工作中特別關注以下內容
1.確認海員的工資支付是否遵循每月至少一次的頻率;
2. 查看每月發放的工資賬單,確保上面有詳細記錄海員的工資支付日期。確保每月支付的工資包含所有應得部分,如基本工資、加班費、獎金等;
3. 確認海員是否有自己的工資賬戶,以便按月收到工資;
4. 海員持有工資支付記錄或銀行對賬單,核實工資支付的實際日期和頻率,及金額是否工資單一致;
5.檢查官可能會通過與海員面談或其他方式,了解船工資支付的實際情況,確認是否按月足額收到工資;
6.查看是否有關于工資支付問題的投訴記錄,及時準備好相關記錄。
檢查官檢查的信息來源
-海員工資賬單
-私下和海員面談,確認海員收到薪資的間隔及是否實際收到每月薪資
常見缺陷示例
- 反復出現工資未支付或長期未支付工資,工資賬目偽造或存在多套工資賬目(標準 A2.2, 條款1 和 2)
-海員合同中未有包括足額支付戰爭險補貼
-沒有按照SEA要求支付海員工資
-沒有提供月度工資賬單
8,Are wage or salary pay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any applicable CBA or SEA?
8、工資或薪金支付是否符合任何適用的CBA或SEA規定?
相關公約條款:
標準A1.4 – 招募和安置 5.(c) (iii) 核實被其招募和安置的海員合格并持有該相關工作所必須的證書,并核實海員就業協議符合所適用的法律和條例和構成就業協議一部分的任何集體談判協議
標準A2.1 – 海員就業協議 4. 成員國應通過法律和條例,具體規定受其國家法律約束的所有海員就業協議需要包括的事項。在所有情況下海員就業協議均應包括以下細節:(j) 提及集體談判協議,如適用;
標準A2.2 – 工資 1. 各成員國應要求按不超過一個月的間隔并根據任何適用的集體協議向在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員支付其應得的報酬。
標準A4.5 – 社會保障 7. 規則4.5第1款下的保護可視情包含在法律或條例、私立機制或集體談判
協議中或幾種情況的組合中。
問卷理解:
工資標準:MLC 2006 第2.2條 海員應根據其就業協議全額支付工資。公約沒有為海員設定強制性的最低工資標準,而是將此問題交由船旗國的國家法律處理。船舶集體談判協議CBA中包括海員最低工資標準,海員SEA工資應不低于CBA中的最低工資標準。
船長在準備中需要注意以下:
1.檢查集體談判協議(CBA)和海員就業協議(SEA)中對工資標準的描述,確認SEA中的工資標準不低于CBA;
2. 查看海員的工資單,確保每月發放的工資單上詳細列明工資構成,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獎金、扣款等。確認工資單上的金額與CBA或SEA規定的一致;
3.檢查海員工資支付記錄情況,確認工資支付日期、金額和匯率是否與CBA或SEA中的規定相符。
4.檢查官可能通過面談,了解海員是否按CBA或SEA的規定及時足額收到工資;
5. 需要檢查確認海員收到工資和每月工資賬單及支付記錄或銀行對賬單金額一致;
6. 查看船上或公司關于工資支付的投訴記錄,確認是否有海員因工資問題提出投訴,和公司核對確保投訴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檢查官檢查的信息來源
-船舶集體談判協議CBA
-海員每月工資賬單
-海員工資支付記錄
-海員SEA
常見缺陷示例
-工資總額沒有按照SEA支付
-海員工資計算有誤,如按交接班時間開始計薪,而不是就業協議上的起薪日
-服務生實際由實習生擔任,領取的工資低于CBA中服務生的標準
-SEA低于CBA中的工資標準
-實際加班時間超過SEA標準,但未發放加班費
9,If payments made to a seafarer include deductions, are they in accordance to MLC Convention?
9、如果支付給海員的款項包括扣減額,是否符合《海事勞工公約》?
相關公約條款:
標準A2.2 – 工資
1. 各成員國應要求按不超過一個月的間隔并根據任何適用的集體協議向在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員支付其應得的報酬。
5. 本標準第3和4款下之服務的收費應在數額上合理,且除非另行規定,貨幣兌換率應根據國家法律或條例采用主要市場匯率或或官方公布的匯率,而不得對海員不利。
標準A2.5.1 – 遣返 3. 成員國應禁止船東要求海員在開始受雇時預付遣返費用,禁止船東從海員的工資或其他收益中扣回遣返費用,除非根據國家法律或條例或其他措施或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海員出現嚴重失職而被遣返。這是船旗國實施的問題。MLC 2006 第A2.2標準第3、4和5款規定,海員必須有一種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收入發送給家庭成員、依賴人或合法受益人;分配金應按時直接匯給海員指定的人;此服務的任何收費必須合理。
標準A4.5 – 社會保障
1. 為逐步完成規則4.5中的全面社會保障保護而需要考慮的分項包括:醫療、疾病津貼、失業津貼、老年津貼、工傷津貼、家庭津貼、生育津貼、病殘津貼和遺屬津貼,并由規則4.1規定的醫療、規則4.2規定的船東責任、以及本公約其他標題所提供的保護來補充。
2. 在批準本公約時,各成員國根據規則4.5第1款所提供的保護應至少包括本標準第1款所列9個分項中的3個。
中國海員集體協議(A類) 第三章 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十六條船東或海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為其招募的海員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商業保險,并按時足割繳納其應當繳納的各項費用。船東招募海員服務機構派出的海員的,應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社會保險繳納責任方,確保上船工作的海員社會保險持續有效。
海員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船東或海員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船東應要求海員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讓海員個人繳納企業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船東與海員服務機構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誘導海員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海員本人要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等違法請求的,船東與海員服務機構應拒絕并對海員進行相關法律政策知識培訓。
第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船東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監督。
問卷理解: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2006)對社會保障的要求是什么?《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要求所有海員都應享有社會保護。這包括多項互補的要求,如與職業安全與健康、體檢、工作和休息時間以及膳食相關的預防性措施。社會保護主要在第4章中涉及,具體包括船上和岸上醫療(規則4.1)、船東的責任(規則4.2)和社會保障(規則4.5)。規則4.5及相關標準A4.5明確成員國需“根據其本國情況采取措施”,至少在三個方面為其境內通常居住的所有海員提供補充的社會保障保護。這種保護不得低于其境內岸上工人所享有的保護。如果一個國家為海員提供的社會保障系統滿足該基本條件,該國家在提供社會保障給海員的義務方面即可批準MLC,2006。靈活性被提供以促進履行這一義務。
為了幫助各國政府履行這一責任,國際勞工組織(ILO)于2012年發布了一本手冊:: Guidance on implementing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and Social Security for Seafarers (2012).
船長在準備時需要注意以下項目:
1.了解公司政策和程序,了解公司購買的社會保障項目和扣費標準;
2. 查看海員就業協議和集體談判協議中關于扣減額的條款;
3. 檢查海員的工資賬單,確保每一筆扣減額都詳細列明;
3.檢查扣減額的具體類型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稅收、社會保險、預支款項等;
4.檢查是否有其他扣費項目,扣費項目是否符合海事勞工公約中的規定;
5.檢查工資支付記錄;
6.注意收集海員反饋,了解他們是否對扣減項目有任何疑問或投訴。
檢查官檢查的信息來源
-海員每月工資賬單
-海員工資支付記錄
-海事勞工公約
-公司體系
常見缺陷示例
- 公司支付海員的比價高于官方比價
- 使用私人招聘與安置服務,要求海員支付就業服務費用或其他費用。
- 沒有證據證明船東為海員購買標準A4.5 中提到社會保障
10a,Is a certificate or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financial security, issued by the financial security provider, available on board in the event of compensation for death and long-term disability?
10a,如果發生死亡和長期殘疾賠償,船上是否有由財務擔保提供者簽發的財務擔保證書或文件證據?
相關公約條款:
標準A1.4 - 招募和安置 5(c) (vi) 通過保險或其他適當的等效措施建立一套保護系統,以賠償海員因招募和安置服務或相關船東未能履行其在海員就業協議下的義務而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并確保海員在聘用前或聘用過程中被告知其在該系統下的權利。
規則4.2 – 船東的責任 目的:確保在因就業而產生的疾病、受傷或死亡導致的經濟后果方面對海員予以保護
1. 針對海員根據其就業協議在船上服務期間發生的或在此種協議下就業所引起的疾病或受傷的經濟影響,各成員國應根據守則確保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上存在向在船上就業的海員提供從船東那里獲得實質性援助和支持的權利的措施。
2. 本規則不影響海員可能尋求的任何其他法律救濟。
標準A4.2.1 – 船東的責任
1. 各成員國應通過法律和條例,要求懸掛其旗幟的船舶的船東根據以下最低標準,對船上工作的所有海員的健康保護和醫療負責:
(a) 對于在其船上工作的海員,船東應有責任對海員從開始履行職責之日起到其被視為妥善遣返之日期間所發生的或源自這些日期間的就業的疾病和受傷承擔費用;
(b) 船東應提供財務擔保,保證對海員因工傷、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長期殘疾的情況提供國家法律或海員就業協議或集體協議所確定的賠償;
(c) 船東應有責任支付醫療費用,包括治療及提供必要的藥品和治療設備,以及在外的膳宿,直到該患病或受傷海員康復,或直到該疾病或機能喪失被宣布為永久性的;以及
(d) 如果發生海員受雇期間在船上或岸上死亡的情況,船東應有責任支付喪葬費用。
2. 國家法律或條例可以把船東支付醫療和膳宿費用的責任限制在從受傷或患病之日起不少于16周的期限內。
3. 如果疾病或受傷造成工作能力喪失,船東應有責任:
(a) 只要患病或受傷海員還留在船上或者在海員根據本公約得到遣返以前,向其支付全額工資;以及
(b) 從海員被遣返或到達上岸之時起直到身體康復,或直到有權根據有關成員國的法律獲得保險金(如果早于康復的話),按照國內法律或條例或集體協議的規定向其支付全額或部分工資。
5. 國家法律或條例可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船東的責任:
(a) 在船舶服務之外發生的其他受傷;
(b) 受傷或患病是因患病、受傷或死亡海員的故意不當行為所致;以及
(c) 在接受雇用時故意隱瞞的疾病或病癥。
標準A4.2.2 – 合同索賠的處理
1. 就標準A4.2.1第8款和本標準而言,“合同索賠”一詞系指按照國家法律、海員就業協議或集體協議的規定,與任何因職業傷害、疾病或風險而引起的海員死亡或長期殘疾相關的索賠。
問卷理解:
什么是船東責任?MLC 2006 第4.2條和相關規范要求船旗國確保所有在其船上工作的海員在其服務期間,根據海員就業協議或因此類協議而引起的疾病、受傷或死亡的財務后果方面得到船東的物質幫助和支持。這些財務支持包括工資損失以及醫療和其他費用。這些規定補充了關于船上和岸上醫療保健的第4.1條以及關于社會保障的長期保護的第4.5條的保護措施。MLC 2006 標準A4.2.1第1款(b)規定,每個成員國應當制定法律和法規,要求其旗船船東在海員因職業傷害、疾病或危險導致死亡或長期殘疾的情況下提供財政擔保保障,確保賠償,如船旗國法律、海員就業協議或集體協議所規定的。
船東責任是否有任何限制?根據MLC 2006 第4.2條和相關規范,船東的責任是:(a) 對于海員在開始工作和被正式遣返之間因病或受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 (b) 對于在(a)項期間內因海員的工作而導致的疾病或受傷。對于支付醫療護理費用、食宿費用(對于遠離家庭的海員而言)以及相關的工資損失,根據國家法律或法規可能被限制為不少于16周的一段時間。
船東責任是否存在任何例外?根據MLC 2006 標準A4.2.1第5款,國家法律或法規可以免除船東在以下情況下的責任:
- 因非在船服務中發生的受傷;
- 因病傷或死亡海員的故意過失導致的受傷或疾病;
- 在簽訂就業協議時故意隱瞞的疾病或體弱。
財政擔保提供死亡和長期殘疾賠償的覆蓋范圍是什么?通過2014年修正案納入MLC 2006 的標準A4.2.1第8款詳細列出了財政擔保系統必須滿足的最低要求,以確保對合同索賠進行賠償。所謂的“合同索賠”是指任何與海員因職業傷害、疾病或危險導致死亡或長期殘疾相關的索賠,依據國家法律、海員就業協議或集體協議規定。必須遵守的最低要求標準A4.2.1 – 船東的責任第8條。
海員如何知道他們受到提供死亡和長期殘疾賠償的財政擔保系統的覆蓋?公約規定,所有船只都必須攜帶由財政擔保提供者簽發的財政擔保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據,詳細列出應包括在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據中的請求信息[見公約附錄A4-I]。副本應張貼在船上顯眼位置,以便海員查閱。如果有多個財政擔保提供者提供保險,每個提供者提供的文件應攜帶在船上。國家法律和法規應確保,如果船東的財政擔保被取消或終止,海員應事先收到通知。此外,除非財政擔保提供者提前至少30天向船旗國主管機構發出通知,否則財政擔保在財政擔保有效期屆滿前不得終止。
船長在準備時需要注意以下項目:
1. 確認船上是否有財務擔保提供者簽發的財務擔保證書或文件證據;
2. 核實財務擔保證書或文件證據的有效期,確保其在有效期內;
3.檢查證書上船舶和船東信息的準確性;
4.檢查證書上條款信息是否符合海事勞工公約標準A4.2.1要求;
4. 證書副本張貼在公共場所顯眼的位置;
5.海員應可以容易獲取證書的信息;
6.海員了解自己的權益。
檢查官檢查的信息來源
- 船舶財務擔保證書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Shipowners’ Liability (MLC 4.2)
- 私下和海員面談,了解是否發生類似案例
-海員投訴
常見缺陷示例
-未張貼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Shipowners’ Liability (MLC 4.2)副本或張貼顯示已經過期
-未對發生死亡和長期殘疾賠償的海員提供規定的賠償
-如海員的長期傷殘性質使其難以評估其可能享有的全部賠償,未向海員支付中期支付
- 海員未按照SEA或集體談判協議中規定的收到合同賠償支付
10b,Is a certificate or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financial security, issued by the financial security provider, available on board in the event of the repatriation?
10b,在遣返時,船上是否有由經濟擔保提供者出具的經濟擔保證明或文件證據?
相關公約條款:
實施和執行責任 第五條 3. 各成員國應確保懸掛其旗幟的船舶持有本公約所要求的海事勞工證書和海事勞工符合聲明。5.各成員國應對在其領土內設立的海員招募和安置服務機構有效行使其管轄和控制。
標準A1.4 – 招募和安置3 (a) 該招募和安置服務機構根據該組織與船東之間的集體談判協議運營;
標準A2.1 – 海員就業協議 5. 各成員國應通過法律和條例確定海員和船東提前終止海員就業協議發出預先通知的最短期限。最短期限的長度應在與有關船東和海員組織協商后確定,但不得短于七天。
標準A2.4 – 休假的權利
1. 各成員國應通過法律和條例,確定在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員的最低年休假標準,并充分考慮到海員對這種休假的特殊需要。
2. 取決于對在這方面考慮到海員的特殊需要的適當計算方法作出規定的任何集體協議或法律或條例,帶薪年休假的權利應以每服務一個月最低2.5日歷天為基礎加以計算。計算服務期長度的方法應由各國主管當局或通過適當的機制來確定。合理的缺勤不應被視作年假。
3. 除非屬于主管當局規定的情況,否則禁止達成放棄享受本標準規定的最低帶薪年休假的任何協議。
標準A2.5.1 – 遣返
2. 各成員國應確保在其法律和條例或其他措施中或在集體談判協議中有適
當的條款,規定:(c) 船東應同意給予的具體遣返權利,包括關于遣返的目的地、旅行方式、船
東將負擔的費用項目和將做出的其他安排方面的內容。
3. 成員國應禁止船東要求海員在開始受雇時預付遣返費用,禁止船東從海員的工資或其他收益中扣回遣返費用,除非根據國家法律或條例或其他措施或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海員出現嚴重失職而被遣返。
9. 成員國應促進海員的迅速遣返,包括在他們被認為被遺棄的情況下,依據標準A2.5.2第2段的定義。港口國、船旗國和勞工輸出國應合作,確保在其領土內被遺棄的海員或在懸掛其旗幟的船上工作的海員能夠享有本公約下的權利和待遇。
標準A2.5.2 – 財政擔保
2. 就本標準而言,若船東違反本公約規定或海員就業協議條款,有以下情形的,海員應視為被遺棄:
(a) 未能支付海員遣返費用;或
(b) 造成海員得不到必要的給養和補給;或
(c) 以其它方式單方面斷絕與海員的關系,包括未能支付至少為期兩個月的合同工資
4. 財政擔保制度應,根據本標準,向懸掛成員國旗幟的船舶上任何被遺棄的海員提供直接獲取途徑、充分覆蓋范圍和快速財政援助。
6. 各成員國應要求懸掛其旗幟且適用規則5.1.3第1或第2款的船舶在船上攜帶一份由財政擔保提供者簽發的財政擔保證書或其它財政擔保證明文件。應在船上醒目位置張貼一份副本,供海員知悉。若有不止一個財政擔保提供者提供了保障,應在船上攜帶每個提供者所提供的文件。
7. 財政擔保證書或其它財政擔保證明文件應包含附件A2-I所要求的信息。它應為英文版或附英文譯文。
10. 遣返費用應負擔以適當和迅速的方式旅行(一般為乘飛機)的費用,并包括向海員提供自離開船舶至到家期間的食宿、必要醫療、個人物品通行和運輸以及因遺棄而產生的任何其它合理費用或收費。
問卷理解:
什么是遣返的權利?如何確保進行遣返并支付相關費用?MLC 2006 第2.5條第1款規定,海員享有無需自費遣返的基本權利。具體的遣返權利,特別是獲得權利之前的期限,已在第A2.5.1標準中規定。MLC 2006 第2.5條第2款規定,船旗國必須要求其船只提供財務擔保,以確保按照公約的要求及時遣返海員。
船東能否在遣返權利產生時決定不提供遣返?任何船東在海員遣返權利產生時拒絕提供遣返的決定都違反MLC 2006 第2.5條的規定。此外,這可能導致海員超過默認的11個月最長連續工作期限而未休假,因此也違反MLC 2006 第2.4條的規定。
什么情況下海員被認為“被遺棄”?遺棄事件的財務擔保系統的形式是什么?根據MLC 2006 第A2.5.2標準第2款的規定,當船東違反公約要求或海員就業協議的條款時,海員應被視為被遺棄:(a) 船東未支付海員遣返費用;或者 (b) 船東未為海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支持;或者 (c) 船東以其他方式單方面終止與海員的聯系,包括未按合同支付工資至少兩個月。根據第A2.5.2標準第2條的規定,要求確保在海員被遺棄時提供迅速有效的財務擔保系統。每個成員國都應確保為其船只提供財務擔保系統,該系統提供直接訪問、足夠的覆蓋范圍和迅速的財務援助,以幫助被遺棄的海員。財務擔保系統可以是社會保障計劃、保險、國家基金或其他類似安排。其形式應由成員國在與相關船東和海員組織磋商后確定
遺棄事件的財務擔保系統提供的援助內容是什么?提供的援助應足以覆蓋:(a) 從船東根據就業協議、相關集體談判協議或船旗國法律應支付給海員的未付工資及其他待遇,限制為任何這類未付款項的四個月;(b) 海員合理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遣返費用;以及 (c) 海員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足夠的食物、必要的服裝、住宿、飲用水供應、必需的生存燃料、必要的醫療護理以及遺棄行為或不作為產生的任何其他合理費用或費用,直至海員抵達家中。遣返費用應涵蓋通過適當和迅速的方式(通常是航空方式)的旅行,包括從離開船只到抵達海員家中期間的食宿、必要的醫療護理、個人物品的傳送和運輸,以及由遺棄事件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或費用。
海員如何知道自己在遺棄事件的財務擔保系統下得到保障?MLC 2006 第A2.5.2標準第6款規定,那些需要持有海事勞工證書和海事勞工合規聲明的船只,應在船上攜帶由財務擔保提供者簽發的財務擔保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該證書應張貼在海員可以看到的顯著位置。如果有多個財務擔保提供者提供保障,每個提供者提供的文件應一并攜帶在船上。根據第A2.5.2標準第11款的規定,財務擔保在財務擔保期限屆滿前不得終止,除非財務擔保提供者提前至少30天通知船旗國的主管當局。
在海員被遺棄的情況下,港口國的角色是什么?《海事勞工公約》(MLC, 2006)在這方面沒有詳細規定。然而,根據標準A2.5.1第7和第8段,每個成員國應促進在其港口停靠或通過其領;騼人拇吧戏⻊盏暮T的遣返以及他們在船上的更替。特別是,成員國不得因船東的財務狀況或船東無力或不愿更換海員而拒絕任何海員的遣返權利。
關于海員招募和安置以及對其海員提供社會保護的責任- 如果船東使用了私人海員招募和安置服務,該服務必須依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持有許可或認證或受監管(A1.4標準,第2段)。 海員不得為使用這些服務支付費用(A1.4標準,第5(b)段)。
船長在準備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同10a
檢查官檢查的信息來源
-船舶證書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Seafarer Repatriation Costs and Liabilities (MLC 2.5.2)
- 私下面談,與海員確認所使用的招聘與安置服務機構未列入黑名單
- 財務擔保提供者頒發的有效財務擔保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據
- 已休假海員或船上海員抵港前的投訴
- 私下和海員面談,了解是否發生類似案例
常見缺陷示例
- 通過未依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持有許可或認證或受監管的私人海員招募和安置服務招聘的海員,或其許可證或證書或任何類似文件不再有效
- 通過一個未批準《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國家的招聘與安置服務招聘的海員,在船東無法證明其與《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一致性的情況下,在船上工作
-未攜帶財務擔保提供者簽發的財務擔保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包括與社會保障計劃相關的情況。
-如果有多個財務擔保提供者提供保障,未攜帶每個提供者提供的所有文件
-財務擔保證書副本或其他文件證明未張貼在船上顯眼的位置,供海員查閱,或證書已過期
-財務擔保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未包含附錄 A2-I 中規定的必要信息。證書未以英文編制或未附有英文翻譯
- 合同賠償延遲支付或未全額支付
- 對海員施加壓力,使其接受少于合同金額的支付
在本次年度集中大檢查之前,船長要了解海事勞工公約的適用范圍,檢查MLC相關文件,認真做好檢查前的相關準備工作
適用范圍
海事勞工公約適用船舶和海員:適用于除專門在內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內或其緊鄰水域或適用港口規定的區域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公約適用于除從事捕魚或類似捕撈的船舶和用傳統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獨桅三角帆船和舢板以外的通常從事商業活動的所有船舶,無論其為公有或私有。公約不適用于軍艦和軍事輔助船。除非另有明文規定,本公約適用于所有海員。
MLC相關證書文件
1.臨時海事勞工證書: 臨時海事勞工證書可以由主管當局或經授權的承認組織頒發給一艘船,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且不得展期。臨時證書的有效期內不需要附有海事勞工合規聲明(DMLC)。MLC 2006 第5.1.3標準第5至7款規定可以允許發放臨時證書的情況,即:
(a) 新船交付時;
(b) 船舶更換船旗國時;
(c) 當船東承擔了其以前未經營過的某一船舶的經營責任時。
2.海事勞工證書:海事勞工證書應由主管當局或主管當局為此目的而正式授權的認可組織簽發給船舶,有效期不超過5。海事勞工證書的有效性通常(在證書的第二和第三周年日期之間)由主管當局或經授權的RO進行中間檢查,以確保持續符合實施本公約的國家要求(MLC 2006 第5.1.3標準第2款)。證書在經過滿意的中間檢查后應加注。海事勞工證書必須附有DMLC,否則它是不完整的。。
3.DMLC第I部分:這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制,陳述在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方面實施公約的國家要求,包括對具體船舶類型的要求和對公約有關要求的等效免除等。公司向船旗國主管機關申請簽發船舶海事勞工符合聲明第I部分。然后,“根據主管當局的授權”頒發DMLC。如果授權,RO可以發放海事勞工證書(MLC),其中包括附加的DMLC由主管當局簽署的第I部分。DMLC的第一部分應標明每個16個認證領域的國家要求,包括船舶類型特定要求。
4.DMLC Part 第II部分:公司聲明部分。這部分由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編制,列明了為符合公約及國家對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有關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并確保這些措施的持續符合、不斷改進。并由主管當局或經授權的RO認證。
5.船上投訴程序:根據MLC 2006 規則5.1.5條規定,船舶必須設立用于公平、有效和迅速處理海員投訴的船上程序,這些投訴指控違反本公約要求(包括海員權利)。規定不得妨礙海員通過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法律手段尋求糾正的權利。
船長在檢查前需要做的相關準備:
1. 檢查海事勞工證書文件是否有效,是否有船級社的定期審核;
2.海事勞工公約及更新文件是否更新到最新;
3. 檢查海事勞工證書、海事勞工符合聲明和MLC4.2.1&MLC2.5.2證書的副本張貼在海員可查看的公共地方。如果這些文件不是英語,還因該附有英語翻譯;
4.檢查海員就業協議是否最新版,每份協議記錄和簽字完整;
5.檢查集體談判協議是否更新到最新且已簽署和加蓋公章;
6.檢查海員工資每月發放記錄;
7.檢查海員社會保障繳交記錄;
8.檢查海員房間是否有SEA、海上投訴程序的副本及工資賬目;
9.檢查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滿足MLC2006許可證副本是否有效。
限于個人的知識和見解,難免存在不足之處。懇請各位專家和讀者批評指正,以便能進一步完善和提升。再次感謝您的閱讀和指導。
參考文獻
1.MLC, 2006, as amended (including 2018 amendments)
2.Amendments of 2022 to the Code of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as amended (MLC, 2006)
3.MLC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AQ)-2019-5th-Edition
4.Guidelin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 officers carrying out inspections under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as amended
5.Handbook Guidance on implementing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and Social Security for Seafarers
6.MMN-01-2024-23-01-2024
7.CIC-ASI-2024
8.中國船級社 DMLC PART II編寫指南 2013
9.中國海員集體協議(A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