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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公約》允許在距最近陸地不少于12海里處航行的船舶將未經處理的食品廢棄物排放入海。聽起來很簡單?可惜這并不簡單——沿海各國對“最近陸地邊界”的定義各不相同。
最近,一艘船被扣留在澳大利亞某港口,扣船理由是非法將食品廢棄物排入澳大利亞水域。事件發生時,該船正行駛在距離海岸(更確切地說,是距離澳大利亞大陸東北沿海附 近的一個島嶼)13海里處。幾個月前,另一船舶出于同樣的理由(即非法將食品廢棄物 排入中國水域),在中國受到處罰。該船的航海日志顯示,它在指稱的事件發生前一直在寧波港附 近,而且船員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來確保該船在排放任何食品廢棄物之前,至少距中國海 岸12海里。那么,為什么這兩艘船遭到了處罰呢?
《防污公約》附則V概覽
《防污公約》禁止向海洋排放幾乎任何形式的垃圾,包括塑料。但該公約中確實包含一項專門針對 食品廢棄物的豁免。《防污公約》附則V規定,允許在航船舶在距最近陸地盡可能遠的地方,將食 品廢棄物排放入海;但在任何情況下,業經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廢棄物可在距最近陸地不少于3海里 處排放,未經處理的食品廢棄物可在距最近陸地不少于12海里處排放。有關《防污公約》附則V各 項排放規定的簡要概述可從IMO網站下載到。
所謂的“特殊區域”內確實適用更為嚴格的排放標準,但澳大利亞和中國均未指定任何《防污公約》 附則V項下的特殊區域。
《防污公約》中的最近陸地 當根據《防污公約》中的排放標準,您必須距最近陸地有一定的距離時,“距最近陸地”一詞通常
是指距離某一國家的領;。但是,這項一般定義有一種例外情況。在澳大利亞東北沿海地區,
澳大利亞的最近陸地邊界延伸到大堡礁(GBR)區域的外緣,因此《防污公約》下允許排放的距離 必須以這一邊界為起點,朝向海一側測量。國際海事組織(IMO)已將大堡礁區域指定為特別敏感 海域(PSSA),因此船舶定線制和限制排放等其他保護措施也適用于過境該區域的船舶。澳大利亞 海事安全局(AMSA)網站的“駛過大堡礁和托雷斯海峽”專題頁面對各項關鍵要求作出了概述。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國家都以相同的方式定義基線。對于許多國家而言,如官方海圖所示, 用于測算領海的基線是按低潮線繪制的。就正;來說,也許最簡單的方法是將其看作一個國家 海岸的“輪廓線”。然而,有些國家通過在海岸向外突出處之間劃直線來確定基線,其他國家則主張“群島基線原則”,將外緣島嶼連成基線。因此,這些國家的基線可能與其海岸線相去甚遠。
那么 - 回過來討論兩艘船因非法向海中排放食品廢棄物而遭受處罰的原因:
在澳大利亞案例中,船員排放食品廢棄物的位置與澳大利亞領;的距離遠遠超出了12海里 的下限,但其并未意識到該船當時正在大堡礁區域內航行。大堡礁區域的確切坐標屬于《防污 公約》中定義的“最近陸地”范圍內,相關的圖示如下:
在中國案例中,船員并不知道中國已宣布沿其部分海岸采用直線基線。根據中國于1996年5月 15日發表的聲明,寧波港附近的基線是通過連接兩個相當偏遠的島嶼上的基點繪制而成,本質 上將領海的范圍擴大到了更遠的海上。因此,船員排放食品廢棄物的位置與中國海岸線的距離 遠遠超出了12海里的下限,但其并未意識到該船當時仍在中國水域內航行。中國公布的領海基 線的視覺地圖見這里。
在這兩個案例中,船員都始終本著善意行事,并沒有企圖故意規避《防污公約》的規定。 需考慮的問題及建議 在以上兩個案例中,排放行為均涉及《防污公約》附則V和垃圾。但是受《防污公約》管轄的船舶
其他排放也必須滿足至少距最近陸地有一定距離的要求。
船長應確保在制定航行和航路計劃時考慮環境問題。在詳細的航路計劃中,應當注明適用特殊海洋 環境保護措施的區域。IMO的MEPC.1/Circ.778/Rev.3號通函總結了《防污公約》附則I、II和V中定 義的所有特殊區域,以及《防污公約》附則VI中定義的排放控制區(ECA)。該通函還列出了IMO 指定的所有特別敏感海域及相關的保護措施。
船舶經營人必須確保船舶的相關程序(例如垃圾管理計劃)和海圖中包含所有相關信息,而且是最 新版本。澳大利亞海事安全局表示,船舶若未攜帶符合需要的最新海圖,可能遭到扣留,并引用此 新聞稿,作為此類扣船的示例。若使用非官方海圖,則表明船舶未能依照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充分 的航行規劃。這也許還表明船舶可能處于不適航狀態或可能對環境構成威脅。
必須提醒船員,《防污公約》中的“最近陸地”并不一定是指“最近的海岸線”。在澳大利亞,最近 陸地的邊界延伸到大堡礁區域的外緣。其他國家確定的基線位于其海岸線附近,而且所適用的最小 距離要求以這些基線為起點測定。
如果對基線和當地的指定區域有任何疑問,請咨詢貴司的當地代理。請記住,雖然允許排放食品廢 棄物,但食物不得裝在塑料垃圾袋內,因為在任何情況下,塑料都不能排入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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